【企業(yè)要聞】關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財稅及社保政策及其解讀
日期:2020-04-01 閱讀數:
國家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出臺了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一系列財稅政策,現就與我集團公司相關的部分進行匯總如下,以便更好的落實、利用好政策: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guī)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規(guī)模納稅人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3%預征率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yè)企業(yè),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qū)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執(zhí)行。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4、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5、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單位發(fā)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7、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后,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證明,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
8、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9、社保政策:
財務部
2020年3月16日